铁科技[2005]153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机车车辆、金属化学检验站:

    根据《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铁道部组织制定了《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凡生产机车用闸瓦的企业,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向铁道部提出制造特许证核发的申请。

 

二○○五年九月二日

 

    

 

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机车用闸瓦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所称机车用闸瓦是指列入《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附件“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的一类铁路工业产品,包括机车用灰铸铁、高磷铸铁、合金铸铁闸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车用闸瓦的企业,必须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制造特许证)。制造特许证是对企业生产资格的许可。

    第四条 制造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制造特许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五条 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具有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四)产品符合制造特许证产品检验实施细则(附件4、附件5、附件6)的要求;

    (五)具有保证机车闸瓦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表1)。  

    表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计量器具、检验设备

炼铁炉

混砂机

模型

测温仪

压力试验机(油压)

布氏硬度计(固定的)

化学成份分析用仪器、设备

天平

金相显微镜

瓦背圆弧样板、游标卡尺、深度尺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生产条件核查评分表》(附件3)的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七)有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 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填写《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审查表》(附件2)一式二份,并附齐审查表要求的其他材料报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技司。

    第七条 铁道部科技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通知企业到专业检验机构对产品样品进行检验;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连续2次审查不合格或被撤销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专业检验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九条 申请企业接到铁道部科技司的检验通知后可与专业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

    第十条 专业检验机构对产品样品检验前应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人员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核查;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终端抽取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并进行封样;抽、封样品应至少有2名核查组人员参加。所抽样品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地点。

    第十一条 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验报告报铁道部科技司。

    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铁道部科技司审核确认后,由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企业颁发制造特许证。

    企业生产条件核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铁道部科技司审核确认后,由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二条 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为4年,从制造特许证批准之日算起。 获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效期满要继续生产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铁道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制造特许证标记与编号为:                                                 

T T X   101  X X X X

其中:      T T X       代表     制造特许证标记

            101         代表    机车闸瓦产品编号

            X X X X   代表   特许证编号 

  第十四条 在制造特许证有效期内,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在产品包装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明制造特许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取得制造特许证后,应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铁道部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在制造特许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制造特许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的生产设备、重要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道部备案,铁道部组织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检验。

    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撤销其制造特许证:

    (一)涂改、转让制造特许证的;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制造特许证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

    (四)因产品质量导致产品用户发生重大事故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第十九条 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注销其制造特许证:

    (一)企业不再生产该项产品的;

    (二)制造特许证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该产品不再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

    第二十条 专业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特许证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制造特许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对违反规定的专业检验机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检验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制造特许证检验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当的,可以向以向铁道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诉;铁道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造特许证申请和发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铁道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参见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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