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 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  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  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 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

    (一)  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二)  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

    (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技术说明 (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道岔产品的生产技术属受让的知识产权,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技术转让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申请资料转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 铁道部运输局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收到铁道部运输局关于产品检验的书面通知后,应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

    第十二条 检验合同生效后,由专业检验机构组织检验组,检验组应为2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检验机构按《道岔产品检验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和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特种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时,由检验机构提出抽样方案,提交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十四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五条 铁道部审查铁路道岔产品的生产企业认定时,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或评审的,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前通知企业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铁道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证书编号为:REAC####—×××××

    (一)REAC─认定证书标记,其中R代表铁路(Railway)、E代表设备(Equipment)、A代表认定    (Authentication)、C代表证书(Certificate);

    (二)####─ 产品编号,按产品类别编排的四位阿拉伯数字,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产品的编号不再重复使用;

    (三)××××× ─认定证书序号,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的五位阿拉伯数字,已撤销或注销的证书序号不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参见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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