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定行业的准入许可,被许可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特定行业的准入许可,被许可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许可设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2)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但不收回行政许可。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被许可人多是垄断企业,一旦收回行政许可,至少在短期内没有其他企业能够替代其履行公共服务义务,可能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对这类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要适度地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其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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