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可撤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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