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延续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延续作了以下规定:
1.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事项,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续;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只有对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需要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2.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审查与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行政许可有效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便被许可人在职得行政许可后能够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生活。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说明。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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