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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诉举报暂行办法

铁政法〔2004〕72号
(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纠正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的相对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者认为不当的,可以向铁道部提出申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铁道部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或者发现铁道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铁道部举报。
    第三条 铁道部法制工作机构(下称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申诉、举报登记;
    (二)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诉,并告知申诉人;
    (三)负责将受理的申诉或者举报材料转送有关部门;
    (四)负责将申诉、举报的审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举报人;
    (五)办理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对下列申诉,铁道部不予受理:
    (一)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不属于铁道部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
    (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诉方和申诉请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诉条件的。
    第五条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诉请求或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处理。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书面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受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对口头举报的,受理机构应指派专人接待,制作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受理机构在受理举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对举报人要求保护的,受理机构应当报告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在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诉、举报中,铁道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依法授权机构从事与铁道部行政许可相关活动的申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