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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铁道部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实施意见

 

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铁道部行政许可工作机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现就我部行政许可实施中有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行政许可受理及材料转送

    政策法规司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并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查。

    转送申请材料时应附《提请行政许可审查书》(见附件3)及其存根(见附件4)。《提请行政许可审查书》的存根由送达人和收件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二、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

    业务部门审查完毕后,应填写审查意见书(见附件5),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文本和电子文档(见附件67)一并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对重大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查,业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前应报请主管部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审查部门、政策法规司分别留存。

    业务部门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填写行政许可审查延期通知书(见附件8),由政策法规司送达申请人。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共同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政策法规司受理后应将申请材料送主审业务部门。主审业务部门应及时商其他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审查意见书应由各相关部门会签。

 

三、行政许可决定变更、延期及撤销程序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申请延长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的,按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

需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原审查部门研究确定后,填写撤销行政许可意见书(见附件9)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一并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被撤销人。

 

四、行政许可的公告

    政策法规司负责铁道部政府网站行政许可栏目内容发布与更新,具体工作程序按《铁道部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暂行)》(办秘[2004]10号)的规定办理。  

    铁道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附录,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经许可认定的企业名录、产品目录等,应及时在铁道部政府网站及《人民铁道》报上公告。部内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将需公告的上述各类文件电子版及时送政策法规司。

    需要修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附录的内容时,由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后发布。

 

五、行政许可证件管理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审查部门或主审部门负责设计、制作证件样本,经政策法规司审核后,由指定印刷厂印制。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由政策法规司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

 

六、行政许可经费管理

    铁道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铁道部部门预算,报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拨。

    可以列入铁道部行政许可经费的费用包括:

    1.行政许可申请书、审查表、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等格式文本费用及行政许可证件工本费用;

    2.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费用;

    3.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培训费用;

    4.监督检查费用;

    5.相关资料费用。

    铁道部行政许可经费预算按年度申报。部内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7月上旬填报《铁道部行政许可经费预算申请表》(见附件11),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于8月上旬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报项目预算的格式要求填报,经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办公厅。由办公厅报财务司审核汇入铁道部部门预算。财政部批复后,办公厅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

    部内各有关部门使用经费,应填写《铁道部行政许可经费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2),经申请单位、政策法规司、办公厅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使用。

    政策法规司应建立行政许可经费使用台账,了解掌握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七、行政许可档案管理

    为了保护好行政许可证据,政策法规司应建立完整的行政许可档案,各有关业务司局应建立详细的审查过程记录档案,保存期为5年。 

    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是落实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铁道部行政许可配套制度,推进铁道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严格把关,确保铁道部各项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政策法规司要及时跟踪掌握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不断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铁路局(公司)实施行政许可,可参照本实施意见中有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转送,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延期、变更及撤销,行政许可证件和档案管理以及行政许可文书等方面的规定执行,其他相关事项铁道部另行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或问题,请及时通报部政策法规司。